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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南京金线金箔总厂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357号)

    作者:海关律师 时间:2020/9/10 18:4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357号

    当事人:南京金线金箔总厂

    住  所: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进士坊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栋

    海关代码:3201950071

    当事人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1票,申报内容共4项,申报品名均为金箔,申报商品编号7108130000,申报数量共计60000张,申报总价FOB39736.53美元,报关单号为224420190001777820。经海关查验发现,除申报货物外,另有金箔15000张总价FOB9628.38美元,未向海关申报,需提供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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