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海关律师 时间:2020/9/10 18:4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364号
当事人:捷旺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308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文群
海关代码:3105980065
当事人受艾默生自动化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于2019年6月1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进口的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224420191000497115,申报内容共3项:1、塑料纸阀瓣1个,总价FOB9.18美元;2、塑料纸垫片7个,总价FOB32.39美元;3、塑料纸0型圈9个,总价FOB8.36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塑料纸阀瓣等18项(详见附表),总价为3217.38美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实际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3918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7462.8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710.9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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